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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3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艳娥诉敦化市深山红色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娥,敦化市深山红色旅游景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3875号原告:王艳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敦化市深山红色旅游景区,住所地敦化市保中桥林场。经营者:王强,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普惠小区40号楼5单元4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由羊,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普惠小区40号楼5单元4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芝,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娥诉被告敦化市深山红色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王艳娥负担。审 判 长  朴文姬审 判 员  孙彩云人民陪审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斌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