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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赤壁支行与刘春胜、陶培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赤壁支行,刘春胜,陶培红,黄冈市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6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赤壁支行,住所地:黄冈市赤壁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73714908-8。负责人刘爱民,行长。被执行人刘春胜,男,汉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陶培红,女,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黄冈市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体育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06987492T。法定代表人余阳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0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由于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春胜、陶培红、黄冈市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5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虹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再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