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道江、袁桂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道江,袁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82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施方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淳应洲,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人。被执行人:黄道江,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袁桂林,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系黄道江妻子。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卫计征决字(2016)第11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安卫计征决字(2016)第11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黄道江、袁桂林于2015年9月24日违法生育第二胎女孩,依据当时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黄道江、袁桂林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70386元。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立案审批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审批表、对袁桂林的调查笔录一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征收决定履行催告书及回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卫计征决字(2016)第11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黄道江、袁桂林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卫计征决字(2016)第11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审判长 朱亚平审判员 杨 静审判员 孙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金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