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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5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5918号原告:李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珍,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82年9月2号出生,汉族,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珍、被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李某和被告刘某离婚;2.判决婚生子李xx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于2010年自由恋爱,于2011年6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13日生育一子李xx。二人婚后因感情不和导致争执频生,感情破裂。原告于2016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6年8月8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虽然法院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但是在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无任何和好迹象,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婚姻已名存实亡。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刘某离婚。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即使离婚,孩子也不同意由原告李某抚养;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要求依法分割共有债务,要求将债务和财产问题一并解决。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2011年结婚,相处六年多时间;婚前有充分了解,婚内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也属正常。自原告李某上次起诉后,被告刘某一直在努力,希望将这个家庭延续下去,不仅仅为了孩子,更是因为对原告李某有一份感情,原告李某是被告刘某的初恋,两人之间并没有大的原则问题,只是因为沟通的方式不对导致夫妻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希望双方冷静下来考虑一下夫妻之间的沟通方式,给彼此一段时间将这个家好好维持下去,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于2010年自由恋爱,于2011年6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13日生育一子李xx。起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5月,原告李某以离婚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2016年8月8日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李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庭审中,被告刘某称原告李某因为职业的特殊性,常年在外拍戏,聚少离多,是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并称自原告李某第一次起诉后,被告刘某一直在努力维系这个家庭,希望与原告李某重归于好。原告李某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坚持离婚。本院依法对双方争议进行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未能协商解决纠纷。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应该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结婚至今有六年之久,婚后育有一子,说明双方具有坚实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离婚并非解决双方矛盾的最佳途径,被告刘某当庭表达了希望和原告李某重新和好的决心,鉴于双方均无赌博、吸毒、家暴、虐待家庭人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本院对于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七十五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新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