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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东来与张建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来,张建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473号原告:刘东来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张建起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刘东来与被告张建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200元,由原告刘东来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