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明与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601号原告:刘明,男,汉族,1995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坪桥横街谢陈路大公馆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5640M。法定代表人:廖克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程,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与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回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明负担。审判员 张小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