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4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曾庆锋申请执行马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锋,马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94号申请执行人曾庆锋,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马长龙,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曾庆锋申请执行马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曾庆锋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4执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