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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终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叶国庆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叶国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附楼(D座)2A。法定代表人:刘慧永,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国庆,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上诉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深圳市南山区。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劳务合同履行地为太原市小店区,故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