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沙河市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国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河市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国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296号原告沙河市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邓阿涛,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沙河市温泉街汇通新天地内。被告徐国忠,男,汉族,1978年12月25日生,住武汉市蔡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河市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国忠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沙河市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国忠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河市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河市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国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延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静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