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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风同、宋胜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风同,宋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202号申请人赵风同,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住元氏县。被执行人宋胜军,男汉族,1977年4月1日,住元氏县。本院在执行赵风同与宋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宋胜军现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成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