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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罗和生、徐文凤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和生,徐文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53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和生,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徐文凤,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和生、徐文凤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和生、徐文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起,被告人罗和生、徐文凤伙同庄某1、庄某2、许某4、邱某2、邓某4、吴某3、林某2、魏某、邱某3、彭某、李某5、林某3、郑某2、张某7、林某4、王某6、黄某9、杨某2、聂某、胡某1(均已判刑)等人,结伙在中国、埃及、肯尼亚、印度组成电信诈骗团伙,以拨打电话谎称个人资料被盗用于犯罪、要求将资金转入指定“安全账户”的方法进行诈骗。在犯罪团伙中,被告人罗和生、徐文凤均为电话组成员的接线员。其中,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使用“小美女”线路的电信诈骗团伙拨打电话对孙某2等105名被害人实施了诈骗,现有证据证实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394083元。其中,被告人罗和生参与诈骗团伙在埃及、肯尼亚实施的电信诈骗,参与期间诈骗团伙拨打电话次数5000次以上,出境时间为2013年6月26日至10月8日(埃及)、2014年3月8日至7月7日(埃及)、2014年10月28日至12月6日(肯尼亚);被告人徐文凤参与诈骗团伙在印度、肯尼亚实施的电信诈骗,参与期间诈骗团伙拨打电话次数5000次以上,出境时间为2014年8月26日至9月6日(肯尼亚)、2014年10月28日至12月6日(肯尼亚)、2015年4月8日至6月5日(印度)。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罗和生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徐文凤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和生、徐文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龚某、石某、郭某、刘某1、易某、狄某、张某1、张某2、邓某1、张某3、许某1、陈某1、于某、刘某2、王某6、郑某1、唐某1、张某4、赵某1、黄某1、金某、姜某、柴某、繆某、黄某2、孙某1、梁某1、晋某、任某、叶某1、袁某1、江某、邓某2、赵某2、李某1、张某5、吴某1、贺某、陈某2、游某、许某2、邹某、王某1、唐某2、阎某、蔡某1、许某3、刘某3、邱某1、黄某3、蒋某、王某2、常某、崔某、韦某1、韦某2、廖某1、陈某3、李某2、王某3、梁某2、毛某、马某、周某1、廖某2、钟某、李某3、熊某、欧某、孙某2、杨某1、陈某4、苏某1、陈某5、林某1、黄某4、黄某5、刘某4、冉某、黄某6、吴某2、邓某3、袁某2、卢某、陈某6、李某4、温某、喻某、张某6、靳某、宋某、曹某、谭某、王某4、黄某7、姚某、刘某5、关某、苏某2、黄某8、王某5、高某、向某、陶某、叶某2、刘某6的陈述,证人庄某1、庄某3、庄某2、许某4、张某8、邱某2、邓某4、朱某、吴某3、林某2、魏某、肖某1、彭某、李某5、林某3、肖某2、骆某、郑某2、张某7、林某4、杨某2、王某6、陈某7、黄某9、聂某、胡某1、程某、林某5、张某9、蔡某2、周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邱某3、陈某8、蔡某3的证言,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通话清单,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单,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提款机客户通知书,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单,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单,中国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及对账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网页截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和生、徐文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和生、徐文凤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和生、徐文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文凤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和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和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罪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文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罪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审 判 员  王天皓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康茂林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