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代兴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771号移送执行部门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代兴强,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眉山市东坡区。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代兴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4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代兴强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26日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且代兴强还应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代兴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代兴强未予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职权依法将被执行人代兴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确认罗俊良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之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雨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