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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彭定兴与陈益斌傅道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定兴,陈益斌,傅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彭定兴,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仁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益斌,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何春润��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云亮,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傅道敏,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再审申请人彭定兴因与被申请人陈益斌、傅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109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定兴申请再审称,原审是缺席判决,再审申请人彭定兴未出庭应诉,现有新证据证明彭定兴仅欠债务10万元,且原审判决时未到履行期限,故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陈益斌提交意见称,彭定兴出具的证据中,还款5万元属实,其他载明内容部分被彭定兴窜改,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彭定兴的再审申请。傅道敏提交意见称,在出具的借条中,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认可陈益斌与彭定兴达成的债务分割协议,即自己仅欠陈益斌借款15万元,故原判错误。本院审查查明,原审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2016年8月28日,彭定兴偿还陈益斌借款5万元,陈益斌向彭定兴出具收据一张,该收据载明:“今收到彭定兴现金50000(伍万元整)原借款30万元整(彭定兴和付道敏各还一半)今彭定兴承诺春节前还清欠款(还欠10万元整)。(另一半及利息由傅道敏还,否无利息)”。本院认为,根据彭定兴提交的新证据,证明彭定兴在原审判决前,已偿还陈益斌借款5万元,其的实际欠款金额低于了原判决确定的彭定兴应当偿还陈益斌的借款金额。故彭定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龙抗妮审判员  金 先审判员  杨世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