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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蓝田县灞川果林菌类种植场与西安市崇皇暖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灞川果林菌类种植场,西安市崇皇暖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175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灞川果林菌类种植场法定代表人:任哲锋,系该种植场厂长。被执行人西安市崇皇暖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蓝田县灞川果林菌类种植场与西安市崇皇暖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市崇皇暖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场地内厂房及相关附属设施,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崇皇暖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蓝田县灞川果林菌类种植场尚有债权人民币X元及利息未受偿,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17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房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