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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唐大云诉被告郴州市北湖汇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大云,郴州市北湖汇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02民初2675号原告唐大云,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郴州市北湖汇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彭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唐大云诉被告郴州市北湖汇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大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郴州市北湖汇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大云请求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786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24.1元(从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每日按当期租金金额的0.05%支付违约金,以后另计);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郴州市北湖汇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12月29日,原告唐大云与被告郴州市北湖汇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双方约定:1、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位于郴州市升平路10号北湖农贸市场一楼J13号商铺,租期为两年;2、第一年租金为12590元,第二年租金为15737元,每年2月10、5月10日、8月10日、11月10日支付对应季度的租金;3、如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则每逾期一日,须按当期租金金额的0.05%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双方签订协议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6年2月10日之前的租金,至今尚欠租金786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偿还。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违反约定不按期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的行为实属违约,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郴州市北湖汇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唐大云租金7868元;二、由被告郴州市北湖汇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唐大云违约金281.68元(从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以3934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计算,3943×0.5%×91=179.4元;2016年8月11日以后以7868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计算至2016年9月6日止即7868×0.5%×26=102.28元,以后直至被告付清时止);三、以上款项合计8149.68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唐大云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唐大云负担38元,被告郴州市北湖汇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 建人民陪审员  谷翠琳人民陪审员  李靓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婵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第二百一十二条承租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