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甘旗卡利农农资专业合作社与王海艳、李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旗卡利农农资专业合作社,王海艳,李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367号原告甘旗卡利农农资专业合作社,法定代理人:李军,职务:社长。委托代理人毕秀芳,女,1969年7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王海艳,女,54岁,汉族,农民。被告李贺,男,54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农农资与被告王海艳、李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