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343李建与江苏年年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江苏年年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91民初343号原告:李建,男,197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赵,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年年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21298020R,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江街道高港社区十一圩组。法定代表人:韩万年。原告李建与被告江苏年年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年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年年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21000元及违约金(以421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供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商品混凝土所需石子、瓜子片等建筑材料,期限一年,材料款按吨位计算。合同同时对供货及付款方式等作出约定。合同生效后,被告仅通知原告提供两船货物后,便不再要求原告供货。截止2016年8月11日,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571573.7元,后被告支付了150000元,尚欠421573.7元。原告李建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供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约定送货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2.2016年8月11日收条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供应的石子、瓜子片的数量及价格;3.原告和被告副总经理袁国平微信记录打印件,证明原告具体送货时间。被告年年旺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原告李建(乙方)与被告年年旺公司(甲方)签订《供销合同》,约定,甲方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将本公司搅拌站所有石子材料交由乙方供应,合同有效期暂定一年,满一年后双方再续约,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供货续签优先权。石子另加4元/吨,目前市场价加价后暂定53元上下浮动(单价按泰州地区同行业市场价计算)。甲方在乙方船到港后看好石子,确认价格,甲方以短信或微信或出具价格确认书为准记录方式通知乙方作为单价依据。甲方以实际过磅吨位进行票据核对,核对无误后,甲方出具凭证给乙方作为供货结算凭证,甲方收到每船每笔账目不遗留,账目清晰。乙方所供材料不含税票。乙方每船材料卸完吨位出来以后,按总材料款的50%付给乙方,每船以此类推作为甲方的垫资款,总垫资满400万以后,每船都应全款付清。由乙方供货不及时造成甲方生产经营损失的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在市场出具高价收购材料,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需履行合同的付款方式,如不及时付款造成甲方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停产时与乙方无关。甲方不履行付款,超过十天后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合同违约,应在45天内付清乙方所有材料款和垫资款。甲方无故违约三个月还不能及时付款,甲方要向乙方付总材料款的每月2%的违约金。本合同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则合同顺延,如不续签,甲方应在三个月内付清欠款。2016年8月11日,年年旺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李建,船号宇乐66号、皖永和号石子8671.4吨,经双方确认单价为53元/吨,瓜子片2486.3吨,经双方确认单价为45元/吨”。原告陈述被告在出具收条后支付货款15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向年年旺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石子、瓜子片,年年旺公司对收到的上述货物的数量及单价予以确认,则其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根据收条确认的货款总额为571467.7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50000元,尚欠421467.7元,原告仅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21000元,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合同约定每船材料卸完后应付50%材料款,至被告出具收条,被告支付的款项不足50%,被告已违约,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年年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年年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建货款421000元及违约金(以421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5元,保全费2870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11565元,由被告江苏年年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7615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a;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 判 长 沈 凯代理审判员 丁 琴人民陪审员 李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