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2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亮才与被执行人雷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亮才,雷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亮才,男,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雷各军,男,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亮才与被执行人雷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02民初47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亮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002民初476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雷各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郑亮才借款本金94000元;支付违约金1673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3408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6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亮才于2017年6月22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晶鑫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