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大庆油田牡丹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伟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庆油田牡丹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王伟东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特13号申请人:大庆油田牡丹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米子栋,该公司执行懂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华,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伟东,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申请人大庆油田牡丹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伟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大庆油田牡丹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牡劳人仲字[2017]第30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本案中,在(2016)黑10民特33号案件中,已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伟东与牡丹江中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至2016年4月末劳动关系也未终止;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申请人虽未与牡丹江中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外包服务合同,但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外包关系,且申请人也向牡丹江中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四个月的劳务费;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追加牡丹江中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综上,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牡劳人仲字[2017]第30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王伟东称:这次劳动仲裁只针对2016年1月至4月劳动纠纷,因为申请人在2016年1-4月与任何派遣单位都没有合同。劳动仲裁认定王伟东与新能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正确的。牡劳动仲裁委与省仲裁委一致认为有事实劳动关系。新能源公司说我是延续派遣合同是不成立的,因为没有书面说明和口头约定,只是申请人自己的说法,延续一说不成立,因为中玉公司与王伟东合同实际上执行到2015年年末,2016年初就将我的个人关系开除公司,社会保险打到个体科,中玉公司到现在也没有出具任何手续给我。被申请人与中玉公司没有劳务派遣合同关系。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21日,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牡劳人仲字[2017]第30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7800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赔偿金26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大庆油田牡丹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时的法庭调查情况可以查明,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被申请人王伟东与牡丹江中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而且牡丹江中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王伟东上述4个月的工资,并且在我院的(2016)黑10民特33号民事裁定将牡劳人仲字(2016)第83号仲裁裁决书撤销后,王伟东向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王伟东与牡丹江中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远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在领取上述二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后,撤回了起诉。基于以上事实,王伟东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在获得相应的赔偿后再向申请人提出相同的主张实属不当,而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牡劳人仲字[2017]第30号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牡劳人仲字[2017]第30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王伟东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仲斌审判员 李先平审判员 钱大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重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