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海博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3刑初63号公诉机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海博,男,生于1983年1月4日,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聋哑人。2014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8日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辩护人柴志鑫,甘肃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赵某某,生于1961年12月28日,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系被告人父亲。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博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智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海博及其辩护人柴志鑫、翻译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海博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行至被害人慕某某所开设的平价超市门前,将店前摄像头移开后撬门进入,后又将店内摄像头移开,盗窃店内精品兰州(硬)香烟4条及保险柜1台,此次作案盗窃价值共计21356.73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海博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行至被害人慕某某在五蛟镇街道所开设的平价超市门前,将店前摄像头移开后撬门进入,后又将店内摄像头移开,盗窃店内精品兰州(硬)香烟4条及保险柜1台,装至摩托车后逃至五蛟行政村燕窝台自然村公路西侧耕地内,撬开保险柜,在保险柜内取走人民币16646元、港币170元(折合人民币134.82元)、硬币62.9元、银元1枚、铂金项链1条,银手镯3个。经庆阳市烟草公司华池营销部证明:精品兰州(硬)香烟75元/条。经华池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亚丹保险柜价值354元,铂金项链1700元,银手镯两个共733元,梦祥银手镯一个272元。此次作案盗窃价值共计21062.72元。案发后追回现金16646元、铂金项链1条、银镯子3个、港币170元、香烟3条零8包、硬币1袋、银元1枚,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辨认系被告人作案的事实;3.扣押物品、返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已将所盗的现金及物品返还被害人的情况;4.被害人慕某某陈述,证实其超市物品系被告人所盗并已返还其本人;5.残疾证一张,证实被告人系聋哑人;6.本院(2015)华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2014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7.华池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7年4月6日抓获到案;8.被告人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海博系聋哑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2014年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再次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可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系聋哑人及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海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止)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钢管、扳手、摩托车,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李治虎人民陪审员 赵江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附页(具体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