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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支行与幺志刚、周学臣、霍有民、宋维民、霍有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支行,幺志刚,周学臣,霍有民,宋维民,霍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支行,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新兴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李栋,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永生,职务: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幺志刚,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学臣,男,1972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霍有民,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宋维民,男,1971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霍有斌,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支行与幺志刚、周学臣、霍有民、宋维民、霍有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为10123.84元,案件受理费553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永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