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国华与汪震骏民间借贷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国华,汪震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蒋国华,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峰,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峰,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汪震骏,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蒋国华与汪震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汪震骏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余额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汪震骏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260025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汪震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鸣审判员 邵昌生审判员 朱勇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可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