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浩与广州市圣萝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广州市圣萝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386号原告:王浩,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广州市圣萝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太路北村自编20号。法定代表人:潘建国。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诉被告广州市圣萝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浩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