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6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仁法与绍兴市白鹭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仁法,绍兴市白鹭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060号原告孟仁法,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绍兴市白鹭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灵芝镇洋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剑定。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仁法与被告绍兴市白鹭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孟仁法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仁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孟仁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