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7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漳州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170号原告:漳州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95971470C。法定代表人:黄英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展,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0411E。法定代表人:蔡自力,总经理。原告漳州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漳州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亦按和解协议支付了所欠款项,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55元,减半收取为3877.5元,由原告漳州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林娜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