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17行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冼兆伦与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兆伦,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2017行初509号原告:冼兆伦,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2000457266386T。法定代表人:张锦宁,局长。委托代理人:欧妙群,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林波,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55728883-0。法定代表人:洪焰,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嘉蔚,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林波,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冼兆伦不服被告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市社保基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冼兆伦,被告市社保基金局委托代理人欧妙群、王林波,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胡嘉蔚、王林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市社保基金局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中社保养不字[2017]第0017号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决定,认为冼兆伦不属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范围,决定不予核准。原告冼兆伦不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中府行复[2017]13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社保基金局作出的申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予核准决定。原告冼兆伦诉称:我于1984年11月从部队退伍后在石岐化工厂工作(操作工),入厂时是临时工。由于我一贯工作积极肯干,后于1987年6月由中山市劳动局发放三个指标给我厂,我转为合同制工人,工资奖金收入与固定职工同酬,奖金发放和奖励办法与固定职工同等待遇,但为什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与固定职工有区别呢?我从1984年11月至1992年在涂料车间工作(操作工),1993年至1999年在胶粘剂车间工作(操作工),由于胶粘剂操作记录保密,因此,不能提供操作记录,但它所用的原料主要有乙酸、甲基、丙酮等。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是男性、55周岁、连续有8年化工工龄以上并从事有毒有害对身体有损害或损伤的岗位上工作才能申请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现我已超过8年以上而且本人从1984年至2005年一直都在化工厂做操作工,至1999年12月由于胶粘剂车间停产改造又调到甜蜜素车间工作,2000年2月至2005年由于工作需要又调到油墨车间做操作工,主要原料甲基、丙酮,所以本人在化工厂做了20年操作工,现得不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本人不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作出的决定。现提起诉讼,要求市社保基金局批准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撤销社保基金局作出的中社保养老不字[2017]第0017号不予核定养老待遇决定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中府行复[2017]134号行政复议决定;2.判令市社保基金局重新作出批准原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告市社保基金局辩称:一、我局针对冼兆伦作出的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查阅冼兆伦的个人档案材料,1987年5月中山市石岐化工厂与冼兆伦签订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书,合同编号为06881,合同期限为1987年6月至1989年5月,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操作工;1991年9月中山市石岐化工厂与冼兆伦签订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书,合同编号为06881,合同期限为1991年9月至1994年8月,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化工操作工;1991年至1997年的档案材料工种栏均填写“操作工”;1999年的档案材料工种栏填写“甜蜜素”;1987年至1992年的工资发放表上记录冼兆伦在涂料车间工作;1993年至1999年的工资发放表上记录洗兆伦在胶粘剂车间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中的“工人”身份,应为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处理意见函》(粤社保函[1998]179号)的规定,我国原有的退休制度,只适用全民所有制(国有)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对于其他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应按实际参加养老保险后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不能将其在参保养老保险前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函中明确“按我国原有退休制度,只适用全民所有制(国有)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并按其连续工龄和退休前档案工资计发退休费,由企业支付,国家对其它所有制职工没有建立退休制度”;《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规定“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这是对原退休制度改革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采取的一种延续政策,“而其他企业所有制和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以前没有实施退休制度,也没有计算连续工龄,国家不能把他们全部包起来”;“应按实际参加养老保险后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这既符合我国对职工连续工龄和退休制度的一贯规定,也符合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和发展需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作为我国原有退休制度的组成部分,应适用上述原则,因此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应为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综上,由于冼兆伦是原工作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不属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范围,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冼兆伦不符合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我局决定不予核准。二、程序合法。冼兆伦于2017年1月16日申请提前退休,我局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中社保养老不字[2017]第0017号),并书面送达给冼兆伦,符合行政机关办事规定。综上,我局作出的《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中社保养老不字[2017]第0017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予维持。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辩称:一、我局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我局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市社保基金局一致。我局认为,冼兆伦在中山市石岐化工厂均为合同制工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和《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函》(粤社保函[1998]179号)有关“按我国原有退休制度,只适用全民所有制(国有)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并按其连续工龄和退休前档案工资计发退休费,由企业支付,国家对其它所有制职工没有建立退休制度”的意见,市社保基金局认为冼兆伦不属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范围,不符合办理提前退休条件,决定不予核准冼兆伦特殊工种提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经履行相关程序后作出维持市社保基金局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维持《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二、我局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我局依法受理冼兆伦的复议申请后,向市社保基金局送达了《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交回复材料。2017年4月25日作出中府行复[2017]134号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给冼兆伦,程序合法。综上,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冼兆伦出生于1962年3月2日。2017年1月16日,冼兆伦以其1994年至2005年从事化工工种为由,向市社保基金局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市社保基金局受理后,经审核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中人保养老不字[2017]第0017号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决定,认为冼兆伦是原工作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不属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范围,不符合办理提前退休条件,遂决定不予核准冼兆伦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冼兆伦不服,于2017年3月2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中府行复[2017]134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市社保基金局作出的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决定。冼兆伦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据冼兆伦个人档案材料记载,冼兆伦于1987年6月经中山市劳动服务公司开出合同制工人介绍信介绍冼兆伦到石岐化工厂工作,1987年5月中山市石岐化工厂与冼兆伦签订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书,合同编号为06881,合同期限为1987年6月至1989年5月,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操作工;1991年9月经中山市劳动服务公司开出合同制工人介绍信介绍冼兆伦到石岐化工厂工作,1991年9月中山市石岐化工厂与冼兆伦签订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书,合同编号为06881,合同期限为1991年9月至1994年8月,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化工操作工;1991年至1997年的档案材料工种栏均填写“操作工”;1999年的档案材料工种栏填写“甜蜜素”;1987年至1992年的工厂工资发放表上记录冼兆伦在涂料车间工作;1993年至1999年的工厂工资发放表上记录洗兆伦在胶粘剂车间工作。又查明,中山市石岐化工厂属于我市的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冼兆伦于1994年1月至2004年1月在中山市金桃化工有限公司参加养老保险;2004年4月至2005年9月在中山市东朋化工有限公司参加养老保险;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期间以自由职业者方式参加养老保险;2008年4月至2017年2月在广东汉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参加养老保险。截至2017年2月,冼兆伦在我市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20年10个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市社保基金局作为中山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法定职权与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处理意见函》(粤社保函[1998]179号)中载明“按我国原有退休制度,只适用全民所有制(国有)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并按其连续工龄和退休前档案工资计发退休费,由企业支付,国家对其它所有制职工没有建立退休制度。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规定‘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这是对原退休制度改革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采取的一种延续政策,……。而其它企业所有制和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也包括乡镇企业职工),以前没有实施退休制度,也没有计算连续工龄,国家不能把他们全部包起来……。我们意见,应按实际参加养老保险后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这既符合我国对职工连续工龄和退休制度的一贯规定,也符合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和发展需要。”上述办法和意见表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作为我国原有退休制度的组成部分,应适用上述原则,因此,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应为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而冼兆伦是原工作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并非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不属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范围,且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冼兆伦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冼兆伦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市社保基金局作出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决定,并无不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受理、审查,作出中府行复[2017]13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不予核定养老待遇决定,亦无不当。综上,冼兆伦要求撤销市社保基金局作出的中社保养老不字[2017]第0017号不予核定养老待遇决定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中府行复[2017]134号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市社保基金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理据不充分,本院一并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冼兆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冼兆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晓燕李凯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