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永与赵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赵晓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947号原告:杨永,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赵晓彤,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在审理原告杨永与被告赵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杨永负担。审判员 李术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相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