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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永与赵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赵晓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947号原告:杨永,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赵晓彤,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在审理原告杨永与被告赵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杨永负担。审判员  李术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相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