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辖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九江市福仁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道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九江市福仁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道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辖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市福仁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三里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道龙,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上诉人九江市福仁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道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民初29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九江市福仁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为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为九江市濂溪区,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民初294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该司法解释规定将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原审原告王道龙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范围,故应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九江市福仁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九江市三里街70号,在九江市浔阳区辖区内,故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九江市福仁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景华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黄艳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佳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