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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生与被执行人刘国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生,刘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崔生,男,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贵宾家园。被执行人:刘国仁,男,195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生与被执行人刘国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刘国仁应支付崔生欠款14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扣划了刘国仁1070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崔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2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