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2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宏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俞永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宏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俞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2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宏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新材料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俞永昌,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宏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俞永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永昌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585367.6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