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执复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加宽、许建国与汪洪波、崔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宽,许建国,汪洪波,崔亚,印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复60号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被执行人):张加宽,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民,江苏众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许建国,男,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被执行人:汪洪波,女,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崔亚,男,198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印志勇,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张加宽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州法院)(2017)苏0706执异7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6月16日举行了公开听证,申请复议人张加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民、申请执行人许建国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许建国与张加宽、汪洪波、崔亚、印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州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3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加宽等未履行义务,许建国向海州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期间,对被执行人张加宽名下苏G×××××汽车的市场价格向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进行询价,该局于2016年12月27日出具连价证[2016]327号询价意见书,确定鉴证标的参考价格为33万元。询价意见书注明,价格鉴证目的是为委托机构办理案件提供价格参考依据,经过查阅相关材料、现场勘查、市场调查,根据鉴证标的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影响价格的有关因素,采用市场法进行测算,确定上述鉴证价格。被执行人张加宽异议称,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关于苏G×××××汽车的价格意见书,该意见书无查阅资料明细、勘察照片及被调查对象的信息和结果,无测算公示和系数指标,无鉴定人员签字确认和信息,且认定该车价格为33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45.82万元至53.79万元之间,该意见书不应作为案件执行使用,此案应立即中止执行。原审法院认为,海州法院执行期间,就涉案车辆市场价格依法向物价部门询价,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根据海州法院征询价格函,采用市场法对涉案房屋进行鉴证并出具询价意见书,该询价结果仅为海州法院执行案件提供价格参考,且该认定局具有认证资格,询价程序合法,异议人认为评估价格低无事实依据,其异议不成立。2016年3月3日,海州法院作出(2017)苏0706执异77号执行裁定,驳回张加宽的执行异议。张加宽不服原审法院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物价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明显不具有合法性,未明确查阅的资料明细,勘查照片及被调查对象的信息和结果;物价部门的认定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复议人已经向海州法院提交二手车之家网站评估结果。请求撤销海州法院(2017)苏0706执异77号执行裁定,中止(2015)海执字第02416号案件的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标的物价值认定主要比照目前市场可能的需求与接受,根据其使用状况(现状)、维护保养、考虑快速变现、折旧及可能产生的费用,综合确定。海州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张加宽名下苏G×××××汽车的市场价格向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进行询价。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经过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查、市场调查,根据鉴证标的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影响价格的有关因素,采用市场法进行测算,确定涉案标的参考价格结果客观公正。因此,张家宽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家宽的复议申请,维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执异77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作超审判员  李红梅审判员  胡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宗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