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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建斌、万欢与被执行人何健康、柏建军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万建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万欢,男,汉族。被执行人柏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何健康,男,汉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建斌、万欢与被执行人柏建军、何健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柏建军、何健康已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