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建斌、万欢与被执行人何健康、柏建军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万建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万欢,男,汉族。被执行人柏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何健康,男,汉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建斌、万欢与被执行人柏建军、何健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柏建军、何健康已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