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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齐建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齐建新,高亮,王晓甜,莱芜市泽丰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诚涛经贸有限公司,济南晟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济南亮东商贸有限公司,蓬莱市亮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163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张春方,行长。被告:齐建新,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高亮,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王晓甜,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莱芜市泽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法定代表人:高亮,总经理。被告:莱芜市诚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法定代表人:齐建新,总经理。被告:济南晟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立达,经理。被告:济南亮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2号楼21层D区。法定代表人:王晓甜,总经理。被告:蓬莱市亮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法定代表人:王晓甜,总经理。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齐建新、高亮、王晓甜、莱芜市泽丰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诚涛经贸有限公司、济南晟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济南亮东商贸有限公司、蓬莱亮东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740元,减半收取837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承担。审 判 长  赵 勇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