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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宏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国友、张艳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宏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国友,张艳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126号原告:科左中旗宏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法定代表人:唐民强,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云,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蒙古族,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身份证号码:×××)被告:王国友,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艳,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艳伟,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宏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国友、张艳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宏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宏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宏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6元,减半收取4683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宏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段 凤 杰审 判 员 孟根其其格人民陪审员 苏 全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萌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