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彦华与王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华,王文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997号原告:孙彦华,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被告:王文才,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原告孙彦华与被告王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孙彦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王文才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原告孙彦华负担。审判员 庄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