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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云霞与张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云霞,张作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353号原告曹云霞,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作良,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云霞诉被告张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孟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曹云霞提供的被告张作良的住址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云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先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