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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武汉新晶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武汉新晶美工贸有限公司,湖北晶恒美镜业有限公司,徐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754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28号408室。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新晶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仙山社区周湾301号。法定代表人徐勇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晶恒美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勇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勇军,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新晶美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晶恒美镜业有限公司、徐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3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晶恒美镜业有限公司、徐勇军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94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1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新晶美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晶恒美镜业有限公司、徐勇军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武汉新晶美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晶恒美镜业有限公司、徐勇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353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