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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卢祥智与通化县快大茂镇下龙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祥智,通化县快大茂镇下龙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卢祥智,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通化县快大茂镇下龙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下龙头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祥智与被执行人通化县快大茂镇下龙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策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