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凌源泰合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源市老乡长农家菜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源泰合供热有限公司,凌源市老乡长农家菜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785号申请执行人:凌源泰合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朝阳路东段1号102室。法定代表人:邢玉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茹,女,199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员工,住凌源市刀尔登镇侯杖子村南沟组。被执行人:凌源市老乡长农家菜馆,住所地凌源市兴隆街(富丽园一期7-7号)。经营者:赵静梅,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源市富丽园一期7-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源泰合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源市老乡长农家菜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凌源泰合供热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82执7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宏伟审 判 员 尹国斌人民陪审员 金 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