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鹏与刘长栋、苗国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刘长栋,苗国庆,高茂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8号原告:高鹏,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刘长栋,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苗国庆,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高茂响,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高鹏与被告刘长栋、苗国庆、高茂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高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63元,由原告高鹏负担。审 判 长 金战磊人民陪审员 郝凤兰人民陪审员 滕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思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