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5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北京航天神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刘月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航天神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刘月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483号原告:北京航天神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广阔道2号。法定代表人:刘增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秀丽,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月红,女,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北京航天神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刘月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月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航天神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航天神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月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北京航天神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金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