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道卿、吴艳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周道卿,吴艳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452号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光电高科技产业园2栋B区二楼。法定代表人:吴章焰,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道卿,男,汉族,1987年10月27日出生,住遂宁市安居区。被告:吴艳红,女,汉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住遂宁市安居区。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道卿、吴艳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72元,由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