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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永付、李永保等与浚县新镇镇东郭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付,李永保,浚县新镇镇东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21民初1069号原告:李永付,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原告:李永保,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林,浚县新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浚县新镇镇东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浚县新镇镇东郭村。法定代表人:李明洲。职务:村委会主任。原告李永付、李永保与被告浚县新镇镇东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镇东郭村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保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镇东郭村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永付、李永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389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原告承建被告的“文化娱乐广场”。广场建成后,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8900元,后经原告对该拖欠工程款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支付该工程款。新镇东郭村村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永付、李永保与被告新镇东郭村村委会于2011年4月10日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负责规划“文化娱乐广场”草图,原告负责材料及施工,广场建好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工程款。后原告依照约定施工,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于2011年11月20日就拖欠的工程款向李永保出具书面欠据一份,载明欠现金23900元。2012年9月份完工后,广场经验收并投入使用,被告就剩余工程款15000元于2013年6月10日向李永保出具书面借据一份,载明借现金15000元,以上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程款38900元。原告对拖欠的工程款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面施工合同、欠条、借据、李振军书面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且被告未出庭提出异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承揽人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给付报酬。原告李永付、李永保提供的书面合同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双方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按照要求完成定作工作后,被告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向原告出具二份证明,可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38900元工程款未付的事实。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下余工程款389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浚县新镇镇东郭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永付、李永保工程款38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被告浚县新镇镇东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俊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