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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500号原告:张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凤冈县,被告:肖某,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现住凤冈县,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认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承担。审判员  肖启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