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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8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冯梅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冯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8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黄山市歙县新安路4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851667532K(1-1)。负责人:江涛。被执行人:冯梅生,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冯梅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冯梅生清偿借款129334.93元,但被执行人冯梅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4日以(2017)皖1021执86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冯梅生位于歙县徽城镇棠樾山庄C幢101室房屋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冯梅生位于歙县徽城镇棠樾山庄C幢101室房屋的���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声  润审 判 员 叶  剑  峰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发剑(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