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71刑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某某招摇撞骗、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71刑终12号原公诉机关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玉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抓获),因涉嫌犯盗窃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昌铁路公安处南昌看守所。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赣710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二千二百五十七元。三、对扣押在案的假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一本、假陆军士兵春秋常服上衣(国防徽、士兵臂章、陆军臂章、陆军胸章)、假火箭军士兵春秋常服裤子一条、假军用领带一条、假军用迷彩服一套(火箭军臂章)、假军帽一只(陆军软帽徽)、假火箭军硬胸标一个、假火箭军软胸标一个、假士官软肩章一副(四级士官肩章)、假国防动员单位臂章一个、假陆军帽徽一个、假陆军领花一副(长麦穗形状)、假陆军领花一副(五角星形状)、假陆军胸标一个、假陆军领带夹一个、假陆军春秋常服扣子十粒、假迷彩军用背包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7)赣7101刑初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斌审判员 陈 榕审判员 涂湘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婧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