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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71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2016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2日出生,住郫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24民初38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宸杰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38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拒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素芬审判员  肖友良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