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培孝、成都金堂精环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培孝,成都金堂精环实业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2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培孝,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贞祥,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金堂精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隆盛镇兴隆街。法定代表人:周根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团结南路。法定代表人:李镇,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培孝因与被申请人成都金堂精环实业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5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培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韩晋成审判员 高向阳审判员 郭张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