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宁夏出彩软装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聚缘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出彩软装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宁夏聚缘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719号原告:宁夏出彩软装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湖滨西街28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朱丽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英,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迪,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聚缘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以北绿地21商城A区8号楼1商业03(复式)室。法定代表人:胡敏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富,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万龙,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夏出彩软装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聚缘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潇书 记 员  张乐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