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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单建楚,陈林丽,冯金波,孟琴,季成敏,程约,郑安由,单乐,尹锦春,曹建兰,徐温敏,李晓秋,冯光富,许志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马店路**号。代表人:李勇,行长。被执行人: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口沿江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5544387-X。法定代表人:单建楚,总经理。被执行人:单建楚,男,生于1955年7月28日,汉族,住浙江省温洲市。被执行人:陈林丽,女,生于1956年10月9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冯金波,男,生于1981年7月2日,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孟琴,女,生于1983年11月29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季成敏,男,生于1979年4月15日,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程约,女,生于1987年6月27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安由,男,生于1981年8月25日,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单乐,女,生于1983年6月13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尹锦春,男,生于1964年8月31日,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曹建兰,女,生于1966年12月19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温敏,男,生于1966年9月3日,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李晓秋,女,生于1969年11月4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冯光富,男,生于1957年1月24日,住枝江市。被执行人:许志芹,女,生于1955年12月21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与枝江市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单建楚、陈林丽、冯金波、孟琴、季成敏、程约、郑安由、单乐、尹锦春、曹建兰、徐温敏、李晓秋、冯光富、许志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亚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林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